粵工信服務函〔2020〕243號
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發〔2018〕43號),助力企業積極應對疫情,我廳經商省財政廳同意,今年繼續在廣州、珠海、汕頭、佛山等17個地級以上市發放中小微企業服務券(簡稱“服務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服務券發放工作
自2017年我廳會省財政廳開展服務券工作以來,服務券發放地市逐年增加,受益企業和服務機構數量不斷擴大,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各有關地市要充分認識服務券工作的重要性,認真策劃,精心組織,提前研究制定服務券實施細則或方案、培育優質服務機構、確定承辦單位等有關前期工作,確保思想認識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實到位,推動服務券工作持續有效深入開展。
二、抓早抓細抓實,確保高質量推進各項重點工作
一是突出支持重點。要加大宣傳推廣,重點鼓勵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含小巨人企業)、“小升規”重點培育企業、新增“規上”企業、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企業、納入全省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運行監測系統的企業,以及各地需要重點支持的其他中小微企業積極申領使用服務券。
二是加強誠信教育。通過典型案例、培訓宣傳、簽訂服務公約等各種形式,加大企業和服務機構,尤其是服務機構的誠信教育,確保規范有序地按照《2020年廣東省中小微企業服務券操作指南》(見附件)及各地實施方案或細則申領使用兌現服務券。
三是落實主體責任。要充分發揮承辦單位的作用,確保服務產品上架、服務券核對核實、抽查檢查、評審兌現等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加快資金支出使用進度,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并確保實現預期績效目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本級財政資金投入,鼓勵開展多批次申領使用兌現,讓更多企業、服務機構及時受益。
三、加強監督管理 ,確保財政資金安全使用
一是加強資金和信息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工〔2019〕115號)等有關規定,加強服務券資金使用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要通過全省統一開發的服務券管理系統,開展服務券申領使用兌現。要強化信息系統安全防護,嚴防服務機構、中小微企業資料信息丟失泄密。
二是強化責任追究。對服務券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根據《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條例》《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下達資金計劃文件通知等有關文件進行處理,強化責任追究。
四、其他要求
一是請各有關地級以上市于3月20日前將服務券工作聯系人和承辦單位(單位、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以及服務券發放計劃(發放時間、發放金額)報送我廳。
二是各地市自行確定服務券發放時間,第一批服務券發放開始后,每月5日前向我廳報送服務券工作進展情況,2021年1月20日前將服務券工作總結報送我廳。
實施過程中遇到有關問題,請隨時與我廳(服務體系建設處)及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聯系。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3月6日
2020年廣東省中小微企業服務券操作指南
為有效推進我省中小微企業服務券(以下簡稱“服務券”)的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有關單位有序開展服務券發放使用兌現工作,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務券內涵及原則
(一)服務券內涵
本指南所稱服務券是一種面向中小微企業的財政補助憑證,用于購買國家、省、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含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簡稱“示范平臺”),以及服務券發放市確認的其他服務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服務券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www.968115.cn)服務券管理系統上(簡稱“服務券系統”)以電子券形式發放。
(二)基本原則
服務券工作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公開透明、公平普惠、專款專用和科學管理原則,不得轉讓、贈送、質押和重復使用,不設找零、不退差額。
二、服務券補助對象、范圍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
在我省服務券發放市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規范、符合我省和服務券發放市產業政策的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參考《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鼓勵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領取服務券,優先補助專精特新企業(含小巨人企業)、“小升規”重點培育企業、新增“規上”企業、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企業、納入全省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運行監測系統的企業,以及經服務券發放市確定需要優先支持的其他中小微企業。
(二)補助范圍
中小微企業購買服務券系統上發布的服務產品,并在服務券發放市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服務,主要包括:
1. 信息服務。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財稅等信息服務。
2. 技術服務。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智能制造、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3.創業服務。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4.培訓服務。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范、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5. 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6. 服務券發放市確認的其他服務。
獲得我省科技創新券或上云上平臺服務券等其他省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服務事項不屬于本服務券補助范圍。
(三)補助方式與標準
1.補助方式:事后補助。
2.補助標準:單個服務合同用券不超過結算金額(發票金額)的50%。 每家企業在一年內申領服務券總額度不超過2萬元。
三、服務機構
(一)在我省登記注冊,屬于國家、省、市認定的示范平臺(有效期內,其中2017年認定的省級示范平臺收券時間延長至2020年底)。
(二)在服務券系統上注冊,提交營業證照副本(或其他資格許可證件)、服務機構承諾書(附件1),經核對通過并發布相應的服務產品。
(三)國家級、省級示范平臺可在全省收取服務券,市級示范平臺和服務券發放市認可的其他服務機構只能在當地收取服務券。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須與其被認定或確認的服務類型一致。服務機構在服務券發放市收券上限不得超過該市發放總額的10%。
四、服務券的申領、使用和兌現
服務券的申領、使用和兌現均在服務券系統上進行。各服務券發放市確定本市服務券發放批次、申領時間和有效期。
(一)申領資格
企業應指定經辦人、固定使用一個在廣東省統一身份認證平臺注冊的法人賬號(該賬號需通過L1或以上可信級別核驗)登錄服務券系統,填寫企業基本信息,提交營業證照副本、上年度完稅證明(或社保繳費證明)和中小微企業聲明函(見附件2)。提交材料經所在市主管部門(或承辦單位)核對通過后,企業即具有服務券申領資格。
(二)申領
具有服務券申領資格的企業,于所在市規定的發放時間登錄服務券系統,按需申領服務券。系統按優先補助資格和申請的先后順序排序,在當批服務券申領次日(工作日)公布申領結果。如當批次額滿則停止申領。
(三)使用
1.持有服務券的企業應在當批服務券截止申領后30個自然日內在服務券系統選擇服務產品下單、上傳服務合同(合同中的服務名稱和內容應與所下單的服務產品一致,如合同中包含與服務產品不相關的內容,支付服務券時應主動剔除不相關服務的金額)。
2.服務完成后,企業應在服務券有效期內上傳全額發票(企業自付加服務券補貼金額)、對公轉賬憑證(企業自付金額)及服務券發放市要求的相關材料,并按標準支付服務券給服務機構。服務機構核對企業上傳的材料,收取服務券。
3.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下單、上傳合同,以及服務券有效期內支付服務券的,系統將自動收回其領到的服務券,且占用該企業當年申領額度;企業預計無法使用的服務券可主動退回,不占用該企業當年申領額度。
各地市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隨機對服務券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或檢查。
(四)兌現
服務券發放市根據實際可將財政資金一次性撥付到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統一兌現結算。鼓勵各地市開展多批次兌現,加快財政資金使用進度。
1.服務機構上傳申請兌現材料,包括服務券兌現申請表、使用情況明細匯總表,以及服務券發放市規定的其他材料。
2.承辦單位組織對申請兌現材料初審。當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承辦單位提交的兌現材料進行復審、抽查,經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兌現結算,并將兌現結果報省備案。
任何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于服務券兌現公示期內提出復核申請,服務券發放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程序予以回復。
五、管理機構及職責
各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服務券的申領使用和兌現,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負責服務券績效評價工作。
(一)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服務券統籌管理,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確定年度計劃,開展績效評價。
省財政廳負責服務券資金預算管理、資金撥付,監控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落實情況。
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承擔服務券管理系統運維、宣傳推廣、檢查抽查、統計分析,以及省級以上服務機構產品上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服務券發放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服務券的申領使用兌現、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
服務券發放市可委托(指定)當地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作為承辦單位(該單位不能同時作為服務券收券機構),負責服務券日常管理具體工作。
六、監督管理
各地市要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全流程監督管理,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中小微企業、服務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申領使用兌現服務券,真實合法地使用服務券,并自覺接受有關單位對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督檢查。要強化信息系統安全防護,嚴防服務機構、中小微企業資料信息丟失泄密。
各服務券發放市可在本指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本地服務券申領使用兌現細則或方案,明確具體要求。
附件:
1.服務機構承諾書
2.中小微企業聲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