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于政策施行后,“內外兼修博攬眾才”獎勵事項開放申請前已開展的培訓,符合本章第二十九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可以申請補充確認;申請補充確認的,應當在本事項開放申請時間內完成,逾期不再進行補充確認。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區塊鏈人才培訓”的企業或機構,由區工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執行給予獎勵:
(一)對采取建立人才合作培訓機制,實施區塊鏈“十百千”人才工程的企業或機構,按其實際經費投入的50%給予獎勵,每年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實際經費投入是指用于開展培訓的場地費、師資費、差旅費(僅限老師)、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二)項目實施周期內完成培訓20名區塊鏈高級總裁、30名區塊鏈首席運營官、100名區塊鏈首席技術官;
(三)項目實施周期內完成培訓1000名區塊鏈從業者;
(四)區塊鏈高級總裁是指總裁、總經理、CEO等高層領導;區塊鏈首席運營官是指負責公司的日常營運,輔助高級總裁工作的領導;區塊鏈首席技術官是指技術資源的行政管理者;區塊鏈從業者是指從事區塊鏈產業相關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應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業務范圍涉及人才培訓);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開展培訓的專項審計報告(體現實際經費投入);
(四)開展區塊鏈培訓的資質和能力相關證明資料;
(五)培訓方案(含培訓課程、學員數量、培訓時長、培訓地點、培訓費用、培訓方式等材料);
(六)培訓學員清單及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簽到表、課堂照片、學員名片、照片等);
(七)《“內外兼修博攬眾才”培訓確認表》復印件;
(八)承諾書。
第三十三條 申請“區塊鏈學員培訓”的企業或機構,按以下規定執行給予獎勵:
(一)支持區內有“區塊鏈學員培訓”意愿和能力的培訓機構,與國內外高等院校、專業機構聯合采取訂單式培養機制,設立區塊鏈核心技術專題定向班。以就業訂單形式向培訓機構、院校、行業組織推出培訓需求,開展專項培訓,根據有效培訓學員數量給予獎勵,項目實施周期內完成50名、100名、200名專科以上學員,最高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二)與合作單位應簽訂就業訂單培訓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培訓課程、學員數量、培訓時長、培訓地點、培訓費用、培訓方式、就業保障等內容;
(三)有效培訓學員是指經培訓后達到訂單協議約定的崗位要求,進入下單企業或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就業,辦理就業登記和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向區工信主管部門提交《“內外兼修博攬眾才”培訓確認表》并經核查確認同意。
第三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應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業務范圍涉及人才培訓);
(三)開展區塊鏈培訓的資質和能力相關證明資料;
(四)培訓方案(含培訓課程、學員數量、培訓時長、培訓地點、培訓費用、培訓方式等材料);
(五)培訓機構與合作單位應簽訂的就業訂單培訓協議;
(六)培訓學員清單及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簽到表、課堂照片、學員名片、照片等);
(七)學員就業證明(包括就業登記、3個月連續社保證明等);
(八)《“內外兼修博攬眾才”培訓確認表》復印件;
(九)承諾書。
第三十五條 重點培育引進區塊鏈核心技術高層次人才,經認定,安排優先入住人才住房,或最高每月給予3000元/人租房補貼,最長期限3年。
第三十六條 “區塊鏈核心技術高層次人才”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區塊鏈核心技術高層次人才是指掌握一定的區塊鏈技術核心理論知識,掌握開發區塊鏈項目所需應用的計算機語言,擁有區塊鏈應用項目落地經驗的技術帶頭人,并承諾在目前工作單位作為負責人從事一年以上區塊鏈的技術研發、產品測試、運營維護、市場拓展等工作;
(二)具備研究生以上學歷(金融、信用、數學、加密或計算機軟件等專業);
(三)所在單位通過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區塊鏈企業或機構的認定;
(四)通過所在單位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上,且申請住房補貼時社會保險關系仍在該單位,社會保險無補繳、代繳的情況;
(五)“區塊鏈核心技術高層次人才”須符合《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人才住房建設和使用辦法(試行)》中規定的“高層次人才”標準。
第三十七條 由區工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執行給予補貼:
(一)租賃房源須在本區范圍內,選定房源后應向區工信主管部門報備;
(二)按照實際支付租金費用的100%給予補貼,租房補貼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租房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
(三)已享受本區人才住房、安家費、住房補貼等政策的,不得申請本條住房補貼。
第三十八條 “區塊鏈核心技術高層次人才”租房補貼兌現程序:
(一)由區塊鏈核心技術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統一申請,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交兌現材料,每家單位推薦不超過2名;
(二)區工信主管部門收到區政策兌現窗口轉交的兌現材料后,由區工信主管部門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全區每年擇優選擇不超過100名區塊鏈核心技術高層次人才予以扶持;
(三)被選中區塊鏈核心技術高層次人才的評選結果通過政策兌現系統及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
(四)未被選中的其他申請進度顯示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入住人才住房有關事項,按照《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人才住房建設和使用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以下兌現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金融、信用、數學、加密或計算機軟件等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復印件,工作證明、勞動合同復印件、社保證明等;
(三)證明材料(區塊鏈核心技術高層次人才的身份證明,在區塊鏈領域獲得的個人榮譽和資格資質證書等);
(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發票(申請租房補貼時提供);
(五)承諾書。
第九章 支持舉辦區塊鏈博覽會
第四十一條 搭建區塊鏈技術競技場,開展“黃埔是怎樣鏈成的”全國區塊鏈創新創造創業大賽活動,設立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獎金,獎金設置標準在大賽舉辦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二條 “黃埔是怎樣鏈成的”全國區塊鏈創新創造創業大賽組織費用補貼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區塊鏈產業發展辦法》及其細則中活動補貼的有關規定予以扶持,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區政府、管委會,并積極爭取國家、廣東省、廣州市主管部門的支持;
(二)大賽組織及總決賽舉辦須在本區;
(三)承辦主體為區內經認定的區塊鏈企業或機構,具備區塊鏈行業資源和公平公正性,積極引進國家級區塊鏈領域科研院所、龍頭企業等單位聯合承辦;
(四)承辦主體不得以參賽隊伍名義參加大賽;
(五)由多個符合條件的單位聯合主辦的活動,須確定一個申報主體;
(六)申請單位應提前20個工作日向區工信主管部門提交《“黃埔是怎樣鏈成的”全國區塊鏈創新創造創業大賽確認表》并經核查確認同意;
(七)實際經費投入是指用于開展相關活動的場地費、布展費、活動材料印刷費、專家交通和食宿費用、媒體費用等,但不包括人員費用、活動獎金等。
第四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應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黃埔是怎樣鏈成的”全國區塊鏈創新創造創業大賽確認表》復印件;
(三)“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聯盟提供秘書處掛靠單位營業執照);
(四)活動現場照片(每個活動不少于6張);
(五)活動相關人員簽到表(包括參會嘉賓簽到表、參加活動人員簽到表);
(六)相關媒體宣傳報道資料(照片、截圖);
(七)活動專項審計報告(體現實際經費投入內容);
(八)聯合舉辦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多個符合條件的單位聯合主辦的活動須提供),僅限于聯合舉辦活動提供;
(九)承諾書。
第四十四條 “黃埔是怎樣鏈成的”全國區塊鏈創新創造創業大賽獲獎企業或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以下兌現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聯盟提供秘書處掛靠單位營業執照);
(三)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的相關運營情況或有關證明材料;
(四)承諾書。
第十章 打造區塊鏈活力之區
第四十五條 鼓勵區塊鏈眾創空間、專業孵化器、產業園區等產業載體,塑造更加多姿多彩的活力開放生活圈,支持配套建設創意咖啡面包店、文化書店、主題體驗中心、公共報告廳等現代化公共開放空間,創造無處不在的學習交流機會,按照實際配套建設經費總額的50%給予支持,每家產業載體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四十六條 由工信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配套建設補貼:
(一)本條所稱的現代化公共開放空間,主要用于區塊鏈的學習交流和產業服務,不應長期空置或用于與區塊鏈無關的事務,將定期組織實地核查現代化公共開放空間的使用情況;
(二)同一個現代化公共開放空間,如果進行多次建設或建設多個,同一個主體只能申報一次。建設費用包括裝修費用、人工費用等,涵蓋設備設施建設、墻面建設、室內設計等;
(三)現代化公共開放空間應落在經認定的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內,且不超過載體總面積的20%;
(四)配套建設合同簽訂時間須在本措施有效期內;
(五)同一空間不得重復申請財政支持。如企業或機構所屬場地已獲得場地、裝修等補貼,則不得重復申請類似補貼,經查重發現重復申報的,將取消該企業或機構申請本措施的資格。
第四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應當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
(三)空間所處的區塊鏈創新基地、區塊鏈大廈、區塊鏈產業園、粵港澳大灣區區塊鏈創新中心、粵港澳大灣區區塊鏈離岸孵化基地等平臺的認定證明文件;
(四)現代化公共開放空間建設方案、在載體的樓層分布平面圖;
(五)場地證明:經營場地證明或土地出讓合同、現代化公共開放空間面積、用途、使用部門以及現場交流照片;
(六)裝修合同、裝修后照片以及建成后的驗收報告、費用明細、裝修費用發票、銀行憑證等;
(七)承諾書。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企業在本措施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本獎勵。申請本措施獎勵的企業,須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于達到扶持要求的扶持年度的10月31日前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四十九條 區政策兌現部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受理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形式審核通過后轉交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獎勵申請,由對應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
第五十條 本措施所涉及的營業收入相關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企業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由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
本措施涉及的營業收入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
本措施所涉及獎勵幣種為人民幣,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
本措施及本細則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最高”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只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
第五十二條 本措施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本區工信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
具體政策兌現工作由區政研室負責統籌。
區各主管部門、財政、審計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十三條 本措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 本措施涉及的事項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因獎勵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對違反本措施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弄虛作假騙取本措施資金的,或違背相關承諾的,一經發現,本區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對企業失信行為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