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信規字〔2018〕4號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市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發展,現將《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委反映。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7月5日
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發展,加快推進我市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粵經信規字〔2017〕2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穗字〔2017〕19號)等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原則,為區域和行業中小微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符合第二條規定,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區域和行業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服務,運作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示范平臺分綜合示范平臺和專業示范平臺。綜合示范平臺是指市或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成立、認定或指定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專業示范平臺是指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服務平臺的組織推薦、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
第五條 示范平臺應當以綜合服務平臺為依托、專業服務平臺為支撐,以解決中小微企業共性需求為重點,建立市區街鎮(園區)三級服務平臺縱向協調發展,綜合與專業服務平臺橫向互補的服務網絡,服務功能不斷完善,服務質量不斷提升,對中小微企業發展支撐作用明顯增強。
第六條 示范平臺應具備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功能:
(一)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四)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范、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五)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六)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二章 示范平臺認定
第七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州市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實際運行時間2年以上,服務質量優良,財務管理規范,運營狀況良好,服務平臺資產總額不低于50萬元。
(二)有從事中小微企業專業服務、具有相應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專職服務人員。綜合服務平臺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專業服務平臺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三)服務業績較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年服務中小微企業不少于100家。
(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的固定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服務設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年度服務目標。
(六)積極參與或協助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中小微企業服務活動。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服務機構等相關社會服務資源有廣泛的合作關系,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服務輻射帶動能力。
第八條 申請示范平臺需提供的材料:
(一)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附件1)。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主要從業人員情況(專職服務人員的大專(含)以上學歷證書、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或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近年來服務情況(須包含服務內容和場次、服務企業數量等數據)、主要服務業績(典型案例)、下一步發展規劃等。
(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七)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示范平臺認定經過以下程序:
(一)申請。申請單位向注冊地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材料初審后匯總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二)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公示。根據評審意見確定示范平臺入圍名單,在“廣州工信網”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異議處理。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須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提出。單位意見需加蓋公章并注明聯系方式,個人意見需署實名并注明聯系方式。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對異議內容調查核實。
(五)評定。公示期結束后,對于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申請單位,以及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申請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發文公布示范平臺名單。
第三章 示范平臺扶持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對經評審認定的示范平臺授予“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有效期3年,優先推薦其申報國家、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
第十一條 優先推薦示范平臺申報國家、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投資項目;按規定綜合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獎補等方式,對示范平臺軟硬件建設、服務活動支出等給予支持。優先支持示范平臺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中小微企業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發揮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媒體作用,開展宣傳推廣,總結服務經驗,培育服務品牌,推動中小微企業更多利用示范平臺加快發展。
第四章 示范平臺管理
第十三條 示范平臺認定每年開展1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特點和實際需求,建立示范平臺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掌握發展動態,積極為其發展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示范平臺應于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運營情況總結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平臺的溝通聯系,應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報送示范平臺工作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六條 示范平臺有效期3年。3年期滿后,需申請復核,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復核評價主要是服務能力評價,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提供復核申請表(附件2)、近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審計報告、申請復核單位有關營業證照等。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復核,對復核通過的平臺予以確認,復核不通過的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示范平臺稱號:
(一)受到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罰或信用評價不合格的。
(二)申請資料弄虛作假的。
(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按要求報送信息的。
(五)三年期滿不申請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
第十八條 示范平臺實行動態信息管理,平臺或其申報主體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應在變更完成后30日內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第十九條 我市尚在有效期內的國家、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納入市級示范平臺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本辦法實施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業局)認定的各類中小企業示范服務機構,按照本辦法進行重新認定。《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穗工信〔2016〕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
2.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復核申請表
(來源: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